房屋买卖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09 13:58:15



正文:
个案:甲与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价80万。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定金8万元,若甲违约则乙有权没收定金,若乙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在合同中又设置违约责任一条,约定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房价的百分之五(4万)的违约金。后甲按约定交付房款,由于房价飞涨,乙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延房产过户时间,不办理过户手续。后乙说不卖了,因为此时该房屋价格已升值到约100万。

问:甲如何追究乙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作为守约方,有两种选择,第一是继续坚持双方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第二是不再坚持继续履行,要求返还购房款,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充分赔偿自己所受损失。

第一种方法法律关系较简单,因为除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外,都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具体适用有些复杂。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同时,又由于房价上涨,甲将蒙受可得利益的损失(上涨的20万房价)。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这三种责任应如何适用?

首先,定金和违约金两种责任,甲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来追究。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所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守约方获得违约金或双倍返还的定金后,还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呢?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本身就是获得了损害赔偿,如果还不够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则只可以要求违约方再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的损失。

我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第一,违约责任的设置是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首要的、基本的目的。我国大部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都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作特别规定的。第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也表明违约方的责任在于,他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多少损失,就赔偿对方多少损失。所以,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就已经是在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了,若还不能够弥补损失,则应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