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与侵权并存时,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发布时间:2021-03-16 06:03:15


【案例】
1989年6月,原告A市牛奶公司与被告B市水产肉蛋禽公司签订了玉米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交玉米籽84980公斤,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以此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公斤。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公斤(177包)。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各养牛队,按正常配比饲喂奶牛,各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了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畜牧兽医工作站及被告等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查、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159包胡麻饼,发现其中29包是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而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技术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事故系菜籽饼中毒。12月26日,在A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养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往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分异硫酸佩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最后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奶牛中毒的原因就是因为被告12月22日供应的胡麻饼中含有菜籽饼,且有毒物质超标。这次中毒事件,共造成16头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两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45439元,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形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440元。为此,。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个合同责任的纠纷。合同双方建立的“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是有效的,原告适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价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胡麻饼产品,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应承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由于被告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并已造成危害,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已无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是一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纠纷。原告、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以玉米籽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但被告提供的胡麻饼中混有部分菜籽饼,且交货品种繁多,难以辨认,这是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属于合同责任的范畴。同时,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了原告的奶牛死亡等严重后果,又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可以适用有关产品责任规定。
,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违约与侵权竞合案例,判决被告不但要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其提供不合格产品而侵犯原告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因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由于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又造成了原告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损害,在此案中主要指造成了奶牛的死亡及相关费用的损失,所以被告不仅应当赔偿原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因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