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合同范本的标准格式

发布时间:2019-08-28 17: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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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概述

  重点——先决条件、陈述和担保、保证

  重点——公司治理

  重点——提前终止合同

  一、合营合同结构概述

合同样本,结构与此范本大体一致。但是我们认为外经贸部的样本内容对于中型或大}}J的合营项目来说仍有不足,因此我们建议涉及较大规模的合营项目还应适用涉及更为复杂精致的合同范本。我们要牢记的一项原则是:任何时候不能轻易接受一份标准的格式合同在特定的交易中使用。我们对其他标准格式合同的必要的谨慎性分析与判断,同样适用于合营合同。我们撰写合同的目的是尽量达到客户的目标,保护其合法权益。

  典型合营合同结构:

  合同首部

  前言(鉴于条款)

  定义

  具体操作条款:

  合营各方

  成立

  投资/出资

  公司治理

  企业运营

  期限/终止

  先决条件

  陈述和担保

  通用条款

  签字页

  附录及附件

  上图列出的合同结构与此前向大家介绍的合同基本框架范本的结构相同,只是在具体操作条款这一部分增加了与合营合同有关的一些条款。这些具体操作条款按照中国设立合营企业合同中常见条款的顺序排列:(1)列明合营各方;(2)合营各方成立合营企业的意思表示;(3)就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作出规定;(4)公司治理条款;(5)规定合营企业的运营模式;(6)规定合同期限及终止的条款。下面我们首先探讨某些标准条款在合营合同中的应用。

  关于合营合同的功能,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合营合同是为了成立一个新的实体以从事制造、服务等业务而制定的文件。合营企业应被视为一个平台,投资方通过这个平台来开展业务。合营合同规定的应是投资双方围绕着企业成立、投资、管理和终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就公司的商务运作进行规定。

  在本节案例中,硅谷打算和长城建立一个合营企业,而且硅谷要与合营企业签订一项技术许可协议,技术许可协议中应该包含的一些条款就不应放人合营合同。因为,合营合同的条款应仅限于反映双方就与合营企业本身有关的事情达成的协议。合营公司应在成立后,再与硅谷订立一个单独的合同,处理与技术许可相关的事项。如果我们在本案中作为长城的律师,则一定要确保硅谷对其技术的所有权及其技术所能达到的技术目标做出一定的陈述和担保。但是,这些陈述和担保应该放在硅谷和合营企业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中,而不应写人合营合同里。

  合营合同——先决条件、陈述和保证:

  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和一方出资的先决条件之比较

  提请审批机构批准的先决条件

  某些陈述与担保事项:写入合营合同中还是写入附属合同中

  某些保证事项:写入合营合同中还是写入附属合同中

  二、先决条件

  前面淡到,合同中的先决条件条款涉及两种情形,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和一方在合同项下某一义务发生效力的先决条件。在合营合同中,我们可以利用先决条件所涉及的这两种情形来减轻当事人的风险。首先,我们应一该将法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合营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之一,即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其次,我们还可根据项H具体情况设定其他合营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在合营项目初期,当事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出资后合营项目因某种原因无法启动,而导致当事人所投人的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我们要根据合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己方当事人无法控制、但对合营企业能否成功启动有关键作用的事项,井考虑将这些事项成功完成作为己方一当事人出资的先决条件、例如,在合营项目中,除合营合同外,合营企业成立后将与合营一方或各方订立若干附属合同,如技术许可合同、零部件供应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等。因此,我们应考虑将这些附属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作为一方(或双方)履行出资义务的先决条件。在具体操作中,通常把技术许可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作为附件附于合营合同之后,并在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企业应完全按照(或在实质上按照)附件所附的格式签署相关协议,各方才有义务出资。这样,各方可在投资之前就确保与合营企业启动和运营有关的事项均已确定,从而降低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或变化的风险。这一点对少数股股东尤为重要。因为少数股股东一旦出资后,对所投人资本的使用情况通常缺乏控制权。

  另一种常见的合营各方履行出资义务的先决条件是合营企业获得政府部门的相关运营许一可。在中国某些行业中,企业开展业务之前必须从相关的政府部门获得运营许可,,如果合资企业的营业范围包括经营电信服务,则应把从相关管理部门获得运营执照作为各方出资的一个先决条件。

  作为律师,我们除应该熟悉某类项目中常见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外,还应该一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具体的项目风险并有钊一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例如,在长城与硅谷成立合营企业的案例中,如果长城与银行有大额的贷款安排,且长城在与贷款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中作出下述保证:除非经过贷款银行的事先书面同意,长城不得进行任何重大的投资活动。在双方商谈合资项目的过程中,虽然长城已经将该项目通报贷款银行,并且贷款银行原则上同意长城实施该项目,但是要求对双方签订的最后协议进行审阅后才出具正式的同意函。作为长城的律师就要考虑将双方最后签订的合营文件获得其贷款银行的认可列为将合营文件提请审批机构批准的先决条件〕同时要考虑一旦银行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后的处理措施。当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果银行同意,也可以在合同最终谈妥后、双方签字前提交有关的银行审阅,待银行认可后双方再签字,这样就无须在合同中加人相应先决条件。

  三、公司治理

  合营合同——公司治理:

  法律仅有最低要求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之间的比较

  少数股、多数股与各占一半股份的比较

  多方投资的合资企业与两方投资的合资企业之间的比较

  公司治理条款是合营合同的核心部分,因为它直接影响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的控制程度以及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力度一中国的公司法和合营企业法在保护少数股股东方面有一些基本的规定,即合营企业实施的某些影响到企业存亡的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全体通过,同时,公司董事必须履行勤勉和忠诚义务,除此之外对合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并无其他规定。因此,除了法律规定需要董事会一致决议通过的几种情形外,所有其他事项都没有法定要求,而是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一是董事会一经营管理层二元结构,即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国的合营企业法也采取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