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缔约过错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7 17:27:15


  核心提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承包合同应否继续履行、承包费是按原村委会决议还是按承包合同约定交纳,解决上述焦点问题的关键是弄清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承包合同的性质等相关法理问题。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通xx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案由:其他经营合同(特许加盟合同)纠纷

  经贸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02 年 2 月 9 日我公司与xx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协议约定:xx公司为我方提供三年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并许可我方使用xx公司的品牌,协议还约定我方向xx公司缴纳加盟费、管理费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我方投入资金170万元租用经营场地、购置网吧设施和聘用人员,我方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但xx公司不能办理经营所必须的法律手续,造成我方重大经济损失。我方多次与xx公司协商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方经济损失的50%,未果。协议书;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85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xx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双方签订合同后,我方即开始为经贸公司办理有关网吧证照的工作。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我方从主管部门得知,由于政府要对网络市场进行整顿,相关文件马上就要出台,已停止办理一切网吧的审批手续,不再发给申请书表格,也不再接受开办网吧的申请。在得到这一消息后,我方告知有关加盟单位这一情况,并与各加盟单位协商解除加盟协议事宜。在 2002 年3月与经贸公司协商解除加盟协议过程中,经贸公司对解除协议提出不当要求,并且将我方所属的两家网络咖啡屋的电脑、办公桌等价值 80 万元的固定资产予以扣留。我方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基础已不存在,政府的政策属不可抗力,双方应当解除协议。但经贸公司执意对网吧进行投入,其对网吧投资造成的损失应由经贸公司自行承担。协议第 7 条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行取消”。2002年5月10日,,通知和方案均明确规定: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强调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双方所签协议应于 2002 年 5 月 10 日自动解除。另外,经贸公司投资网吧 170 万元与协议无直接关系。协议中我方仅要求加盟单位经营场所面积在 60 平方米以上,终端配置在50台以上。协议也仅约定经贸公司按面积130平方米和终端100台交纳加盟费。而经贸公司所租用面积高达 987.64 平方米,故其投资与双方协议约定无关。经贸公司因投资形成了自己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没有损失。另外,我方并没有因经贸公司的投资而获得丝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