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29 02:16:15


  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不然对于违约一方来说也是损失巨大的,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这个一般在签订合同时的条件来看,违约是对条件的不遵守,那么接下来就随着小编一同来了解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规则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限制违约人只对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理预见的主体是违约人。对于如何判断违约方是否合理预见,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主观标准是对具体的违约人进行判断,根据其智力、教育、经历、职业、身份等状况判断其是否应当预见;客观标准是以一个抽象的合理人作为参照标准,如果这个抽象的一般人在该背景下能够或应当预见的,就判定违约人能够或应当预见。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主要以客观标准来判断违约人应否预见,但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违约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职业以及订约过程中对受害人订约目的、可能获得的利润的了解,违约人较之抽象合理人具有特殊的预见能力,则应以主观标准加以判断。    (二)过失相抵规则

  2、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违约人对于受害人过失导致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过失相抵不同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见于《民法通则》第113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及《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双方违约指发生了两个违约行为: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合同义务,两个损害后果:双方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过失相抵指仅发生了一个损害,即被违约方有损失,只是对于该损害的发生,被违约方也有过失。对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进行区分,有利于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两条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该两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其备四个要件:(1)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2)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损害赔偿的定义

  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主要的补救方式。从性质上看,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是法律强制违约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利于违约方更好的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有些是不可预见的或者是说是可期待利益,这个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规则以及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