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不能交货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06 15:46:15


买卖合同不能交货纠纷的处理
买卖合同不能交货纠纷,是指因出卖人的原因,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能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产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原告亦是买受人,而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出卖人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可以是出卖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是通过其行为作出。对于出卖人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即构成出卖人的根本违约。由于出卖人不能交付标的物,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再适用继续履行;而由出卖人以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一)买受人解除合同。即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出卖人根本违约,所以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按约定由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三)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不能交货时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确定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没有约定的,则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其因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由出卖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