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理权

发布时间:2020-06-13 23:12:15


  (1)经理权的性质

  随着经理在现代公司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经理权制度也开始在公司法上占有不可护士的一席之地。在西方国家的商法理论中,经理权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相关立法异常活跃,著作也是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实行民商分立注意的国家或地区,多在其商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经理权的有关内容,如德国《商法典》第一编第四章为“经理权和代办全”。而采取民商合一注意的国家或地区,大多在其民法典中单独规定经理权,如意大利《民法典》在劳动编中规定了经理权。

  关于经理权的含义,《德国商法典》规定为:“经理权是指被授予从事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和在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的法律活动的权力。”《日本商法》第38条规定:“经理权由代表营业主为有关营业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行为之权。”英美国家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

  综合衣衫各国关于经理权的规定或观点,可以总结如下:经理受聘于公司,属于公司雇员。经理权就其性质属于商法上的代理权。经理对内可以为公司管理特定事务,对外可以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结果归公司承受。公司与经理之间是委任关系。商事代理权的理论源于民法上的代理权理论,但是又有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学理上虽然也以代理人和委托关系来解释经理,但是在实践中,对经理地位和经理权的认识仍存在偏差,甚至在立法上也不甚清晰。

  (2)经理权的职能

  经理权究其性质为商事代理权,其全能主要表现为业务管理权能和营业上的代表权能。经理的管理权能是就内部关系即与公司关系而言的,即内部事务管理权能,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经理的代表权能是经理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活动,由公司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各国立法对经理这两种权能侧重程度不同。但是强化经理的代表权能是各国的立法趋势。而且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各国大多规定:只有具有授予经理权的外观,经管实际上并未授权,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其为公司经理而与之进行活动,即使其实际上未被授予从事该行为的权能,亦可产生经理权。

  (3)经理权范围的确定

  关于经理权范围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衷方式。

  所谓法定方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经理权的范围。此为德国、日本等采用。

  所谓意定方式是指由公司章程对经理权的范围作出规定,例如台湾地区公司法。其公司法第31条规定:“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

  所谓折衷方式,是指经理权的范围通过法定和一定两种方式共同确定,既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又有协商确定的内容,例如法国,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7条又规定,公司总经理的权力范围和期限由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授予。

  据此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对于经理权的范围采取的是一定方式,虽然法律列举了一系列的经理职权,但是在最后一款也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由不受上款约束,另授经理权的权利。上述列举仅起到参考的作用,或者说在公司章程不另规定经理权范围的时候,才适用上述列举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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