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吗

发布时间:2019-12-18 03:22:15


  权利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吗

  权利是否是物,是否可以交易,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