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诉讼解除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9 19:53:15


  核心内容:收养诉讼解除的条件有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不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在与养父母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咨询:收养诉讼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答:

  1.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