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之挂靠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0-07-14 00:35:15


  买卖合同中的挂靠问题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6日,被告袁某到原告上海**商贸公司提出购买其投资的大酒店,嗣后应被告袁某要求,原告和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扬子空调26台,价款人民币76200元,原告履约后,第一被告仅支付了42000元,其余款项已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付款;第二被告称,该公司只是将公章出借被告使用,与原告因买买空调产生的责任,第二被告不能承担。原告催付不着,,要求被告袁某承担付款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

  第二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审理结果;

、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律师讲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第一被告为使用人,第二被告为出借人,也就是,第一被告为合同的履约人,第二被告为合同的相对方,两被告均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中另一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出售的空调存在,严重问题,。后没有缴纳鉴定费,视为没有提出申请。,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解答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民事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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