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4 22:20:15


  2015年10月25日,张女士(买方)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购买李先生(卖方)位于普陀区兰溪路上住宅房一套,面积120平方,双方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450万元整。

  当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140万元整。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该房屋现有银行抵押人民币90万元整,需要买方用银行转按揭之方式进行涤除后过户。

  合同中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亦做了详细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第二天,买卖双方赴银行办理贷款以及转按揭手续,嗣后,银行经审查通过了买方的转按揭申请。但之后卖方始终不予出面配合,致使买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并且,卖方将该房屋重新在市场上以更高的价格挂牌销售。2016年3月份,买方接到银行电话,因银行政策发生变化,此前买方的转按揭申请条件已不符合最新政策,将会被退回。买方接到通知后多次与卖方沟通,卖方置之不理。协商无果,买方无奈,起诉讼。

  律师解析:

  2015年至今,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房价和成交量呈现出疯狂之模式,房地产买卖纠纷也随之如雨后春笋般凸显出来。在个别区域中楼盘,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一套房产的市价可能就相差几十甚至上百万元,面对如此大的价格变化如此大的诱惑,部分卖房者,难免心理失衡,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履行合同甚至拒绝履行合同。但是合法、自愿的社会交易活动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关系着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住宅亦不例外。所以依法、自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义务诚意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则上,卖方因个人原因无故不配合买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买方可依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判定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者买方单方通知卖方解除已签的买卖合同,并依法起诉,使卖方承担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买方的其他损失。

  但在本案中,因银行政策发生变化,此前买方的转按揭申请条件已不符合最新政策,将会被退回。亦即本合同中,除非卖方自行涤除现有抵押或者买方替卖方涤除现有抵押,则本合同已履行不能。而造成此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除银行政策的变动外,卖方的无故拖延和拒绝履行是主要原因,卖方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买方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使卖方承担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买方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