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是否一成不变

发布时间:2019-08-24 05:09:15


  案情

  原告与其原丈夫有四个子女,长子每月工资1400元,次子在国外工作,长女与原告素无来往,次女为下岗工人。原告原丈夫为公司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1000余元。次子由于在外地工作同时也是为了支持被告买房,按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预付了15年原告的赡养费给被告,原告及其原丈夫在被告家生活居住。 年 月 日,原告与其四个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协议约定自原告搬出另住之日起,被告在每月1日将原告次子预先支付的每月300元赡养费给原告,原告有重大病情四个子女另议,该份协议双方当事人均签字认可。 年 月 日,四兄弟姐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自年 月 日起,原告次子预付的每月300元生活费中150元留在被告处作为被告父亲的生活费,剩余150元由被告转付给原告,另外被告本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共计每月支付250元给原告;另原告若有重大病情由四个子女协商解决,该份协议有四个子女的签字认可,但原告未签字认可。年 月,原告由于与其原丈夫离婚搬出单独居住,被告每月支付250元赡养费给原告。

  原告诉称:

由于自己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又无退休费,生活消费支出增加,且被告收入已增长,其原丈夫有退休工资足以养活自己,被告无需向其支付赡养费,次子已预付了赡养费给被告,长女与自己素无来往,次女自身生活困难,此次放弃对其他三子女的起诉,不列该三人为本案被告,,同时要求被告负担原告大病医疗费的一半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关于原告的赡养问题分别签订过两份协议,协议中确定次子预付的每月300元生活费中有150元是给其父亲的,协议原告的重大疾病费用由四个子女共同协商解决;被告只承担四个兄弟姐妹中其应尽的赡养份额义务,且其妻子患病,自己也生活困难,只同意每月支付330元赡养费给原告(含原告次子预付的每月150元)。

  做法

  一、全面收集有利证据,为诉请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针对本案原告代理人认真分析案情后全面收集了有关证据,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一是收集原告看病证据,以证明原告体弱多病;二是到被告单位调取被告工资证据,以证明被告每月工资1400元;,以证明其退休工资状况;四是收集原告次女的下岗证,以证明确已下岗;五是向法庭言明,被告提交的赡养协议同时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以证实原告单独居住后,被告应按协议将原告次子预付的每月300元赡养费给原告。

  二、力促调解,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案中原告为了解决自身生活问题,诉前曾多次向所属社区和街道申请低保。由于不符合低保条件,未能如愿。。针对本案系家庭纠纷这一特殊情况,原告代理人曾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求调解解决该纠纷,即至开庭以后仍在做当事人的工作,希望调解结案,以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然被告只肯每月增加30元赡养费,与原告要求相距甚远,致使本案最终未能调解解决。

  三、充分阐述代理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全面了解本案的基础上,原告代理人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是关于要不要增加赡养费的问题?代理人当庭提交了江西省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标准即每月726.45元,而原告现有的赡养费是250元/月,与标准相差很大,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从而有力地说明了增加原告的赡养费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二是关于赡养费增加到多少合适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诉请中原告要求增加至每月600元,仍少于江西省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标准,原告诉请金额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三是关于600元赡养费由谁支付的问题?代理人认为:(1)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尽管原告有四个子女,但每个子女的赡养条件和赡养能力有不同,条件好的,能力强的多尽点赡养义务符合法律精神,原告暂时放弃向两个女儿追索赡养费的权利并不违法;(2)根据原告与四个子女签订的赡养协议,原告次子预付的每月300元赡养费应由被告转付给原告,同样,作为长子的被告也应按同样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根据被告的收入状况,被告具有向原告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的能力;(4)原告原丈夫每月的退休工资有1000余元,足以养活自己,其子女可以不再向其支付赡养费;(5)原告四个子女签订的赡养协议因未得到原告的签字认可,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因此,由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600元(含原告次子预付的每月300元)赡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四是关于原告大病医疗费的问题?代理人认为:大病医疗费往往费用高昂,仅从赡养费中无力支付,因此需另行给付,给付的方法可以参照赡养费由原告两个儿子各半负担的精神,由原告两个儿子各负担一半;另外,尽管大病医疗费可以等到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为了避免今后再起纷争,应在本案中一并判决为宜。

  判决

,判决:

  一、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含原告次子预付的每月300元赡养费);

  二、原告以后的疾病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由被告承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