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18 01:35:15


,是有管辖范围的,,这是对当事人顺利解决纠纷非常重要的措施。那么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的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详细内容吧。

  一、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

  二、专属管辖的类型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另一方面,。,。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通行的做法。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用的理解冲突

  自民事诉讼法确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以来,目前为止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理解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此解说纷纭。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按照目前的审级制度安排,、、,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管辖制度的作用之一,。 民事诉讼法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六小类。

  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主要涉及的是专属管辖问题。 所谓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协议管辖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因此,专属管辖是相对于协议管辖而言的,它是依据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而作的一种分类。

,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即对不动产纠纷的性质和类型不加区分和加以区分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其管辖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管辖的相关知识呢?如何更加合理地解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实践分歧,是实现当事人不动产权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