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释义

发布时间:2020-01-26 10:39:15


  核心内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释义,该法条是关于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解释。如何对二十九条理解?理解违约金过高调整的法律精神,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问题,审批实践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_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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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解释。

  【条文理解】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如何调整违约金过高问题,关涉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精神、衡量高低的因素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问题。

  一、违约金过高调整的法律精神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依据《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严守原则,均应严格遵守。但是,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合同自由需要合同正义来规制。过分的合同自由将会带来不适当的结果,导致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和获取暴利的工具。质言之,虽然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额不要求完全一致,但也不能使两者差异悬殊,导致两者成为相互迥异的两个事物。特别是,“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就是适宜的,以实现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不能完全放任和留待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正是体现出这种契约正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