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2 18:59:15


  核心内容:肇事车辆被人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下面,交通事故栏目页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相关的知识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2007年5月23日13时35分许,司机彭某群驾驶登记车主为A公司湘J82128号客车(彭某群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为B2,湘J82128号客车不在其准驾车型之列)由南向北行至澧水大桥桥面时,与刘某州驾驶号牌为湘J89182号摩托车搭乘李某对向刮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只向A公司垫付了抢救费用8000元。经津市市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且占道行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群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事发时采取措施不力,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将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诊断、鉴定李某分别构成8级和10级伤残,摩托车受损。

  彭某群、刘某州、李某在津市市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载明李某的伤残补助费为62 858.2元和摩托车车损费1000元。

  2006年9月26日,A公司为其所有的湘J82128号客车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9月26日止,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50 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只垫付抢救费用8000元后对其他损失没有赔偿,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伤残损失50000元和财产损失1000元。

  被告B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故不应付赔偿责任。

审判

  彭某群无证驾驶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第9条抗辩,不承担赔偿死亡伤残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1、A公司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