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委托女友父亲代为卖房 13年后诉请返还

发布时间:2019-08-31 02:27:15


 

  1994年9月,赵某以3674元价格购买原绩溪县某厂一套宿舍房。1996年赵某同女友外出打工,走之前将该房屋房产证、钥匙等交给其女友之父汪某保管,同时口头委托同事章某留意一下该房是否有人购买。后赵某与女友于打工期间关系恶化,双方断绝了恋爱关系。因赵某曾向汪某借过钱,汪某担心其不能偿还,就通过章某联系到周某,商谈卖房事宜。1997年4月,汪某出面将该房以7000元价格卖给周某,并于赵某回家期间,告知该房已卖事实,双方还对经济往来进行清算。此后的13年里,赵某并未就对该房屋买卖行为及其效力提出任何异议。2010年10月,,请求判令周某腾出诉争房屋,立即返还。

,赵某当年确有卖房意愿,周某基于对汪某手持房屋凭证和钥匙,又系赵某前女友父亲这一特殊身份的认识,有充分理由相信汪某具有代理权,周某主观善意且支付了对价,并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汪某代为卖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故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向宣城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