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6 10:36:15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全文)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合同应载明开立信用账户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二)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