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解(三)

发布时间:2019-08-15 22:17:15


  《合同法》讲解(三)

  6、合同责任: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约定义务,也称为先合同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可得利益(消极损失,如履约收益)。

  6、1、2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的瑕疵、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有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下,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1、3先合同义务,除了缔约过失责任外,还有: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后合同义务主要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