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7 03:19:15


  核心内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内容包括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地八条等,以下是修改后最新的《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市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区范围内医疗救助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温州市区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

  (一)温州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

  (二)温州矾矿职工、温州市移民老人福利院特困供养人员;

  (三)温州市区范围内见义勇为人员。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见义勇为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员和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在温州市区见义勇为的非温州市区户籍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市区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的方针。

  第五条 市、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医疗救助的领导和协调。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