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转租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6 01:31:15


  案情

  2003年6月24日,太原市民郭某与邓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邓某承租郭某的邻街四层楼房搞经营,期限至2011年9月6日,但租赁期间不允许擅自转租。2007年12月6日,邓某未经郭某同意将承租房屋一层转租给王某经营火锅店。2008年3月15日,邓某与郭某因租金问题产生纠纷,出租人郭某将火锅店上锁,导致王某无法再营业,而王某在经营期间共交房租6.95万元。事发后,,要求邓某、郭某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判令邓某返还王某所交的租金6.95万元,但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邓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邓某未按约定擅自将承租的房屋部分转租给王某,其行为已违反合同,从而导致当初邓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相关法律后果由擅自转租人邓某承担。王某主张由邓某返还房屋租赁费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是,由于王某与邓某签订转租协议时,未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导致协议无效,王某也应当承担责任,故王某主张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