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规议案获通过

发布时间:2019-08-03 17:55:15


  为期3天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27日下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闭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海南省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多项法规议案。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靳东滨辞去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53人,27日实到49人,符合法定人数。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卫留成出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桂花、王法仁、符兴、毕志强、康耀红,。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昌元主持。

  在审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时,委员们认为,如何科学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率,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论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此项法规草案暂不交付本次会议表决。

  在审议《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时,委员们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关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才交付表决”的规定,这个法规草案暂不交付本次会议表决。

  在审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法>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时,委员们认为,省人民政府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采取了有力措施,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会后将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环境资源委员会进行整理,并反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供进一步改进工作参考。

  在审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导和督促市县政府用好下放事权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委员们认为,省委五届三次全会作出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后,省政府及其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推进行政管理事权下放,较好地完成了下放事权交接,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优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环境。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会后将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研究室进行整理,并反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供进一步改进工作参考。

  副省长姜斯宪、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卫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及有关工委委员、,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