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重大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3 08:32:15


  证券代码:601107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编号:临 2010—006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中长期银团贷款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2010年3月12日至2030年3月11日。贷款期限为二十年。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限结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约对本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5、合同风险分析:一是中长期大额贷款可能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银行放贷能力受限;二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资金紧张,公司还贷能力不足。

  一、合同决议情况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召开的第4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和2009年7月13日召开的2009年度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及确认:本公司参与投资新建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段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待获得中国相关部门批准(如需)后,批准本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投资项目正式投资总额的贷款,并进一步授权董事会提供抵押或质押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就该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权)以获得银行及/或金融机构提供的该等贷款;2

  授权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在其认为必需、适当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代表本公司与相关各方商议、制定、签署、补充、修订及实施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抵押协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8.9亿元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段”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投向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牵头行、代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三、主要合同条款

  1、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段”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投向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2、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起开始计算,共计二十年。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限结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3、贷款利率以人民币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按其利率确定日当日的人民币基准利率下浮103%计算。

  4、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可以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本合同条款以人民币提取贷款资金。

  5、贷款本金的偿还:

  从2013年12月10日起,按约定每年还款一次(其中第1年偿还1亿元,第2年到第16年每年偿还2.99375亿元,第17年偿还2.566亿元,第18年偿还0.42775亿元)。第1-17年的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10日,第18年的还款日为3月11日。经提前通知代理行,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金额,并不予支付提前还款补偿费。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风险分析该合同履行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1、中长期大额贷款可能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银行放贷能力受限。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资金紧张,公司还贷能力不足。

  六、备查文件

  1、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4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决议;

  2、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