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董事的任免资格

发布时间:2019-08-06 23:35:15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内部细则中给予规定,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定期是指从任期那天算起,满3年改选,但可连选连任。被解聘的原因有:任期届满而未能连任;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股份转让;本人辞职;其他如因解散或董事死亡,公司破产,董事丧失行为能力等。

  资格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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