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范围认定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9-11-08 19:13:15


  案例:张先生从台湾来上海投资多年,并在上海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自己的住房,后经人介绍与一上海姑娘结婚。婚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同意离婚,当涉及到的时候,女方要求分割张先生的房屋,或者要求张先生按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补偿一半现金。张先生觉得不合理,但由于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又不知道怎样应对。

  不少来上海投资、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已经或者即将在上海与大陆居民结婚,但时常被有关家庭财产方面的问题所困惑,更不清楚如何有效的保护好自己的财产、预防财产纠纷的发生。作者根据大陆现行有效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理解,现在简要介绍大陆关于和个人财产认定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在生活中参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里有个明确的前提条件,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登记结婚到离婚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登记结婚的时间是以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的日期为准,而不是双方办理结婚宴席的时间。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一方结婚前的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的长短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进行了其他约定。作者建议,为避免将来可能因为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产生争执,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是自己婚前的财产。

  本问开头所说的张先生的案例,由于房屋是张先生结婚前购买的,结婚后没有变更产权人或者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房屋仍然应该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女方是无权主张权利的。  三、可以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也可以将婚后的共同财产约定到个人名下,约定的方式非常灵活,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

  但是,有必要提醒的是,为了避免将来纠纷的产生,建议一定要用书面的方式进行约定,而且约定的内容尽量明确易懂,否则将来一是难以证明曾经作出过约定;二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来产生纠纷则按法律规定的来认定。至于是否要对约定进行公证或者邀请第三方作证,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对约定进行公证或者邀请第三方作证。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在大陆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在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抚养、。

  不管选择哪种方式离婚,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均可以协商处理,只是在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的情况下,。,,夫妻依然可以协商处理财产分割的纠纷。,,,包括: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二)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等财产,根据双方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等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等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五)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夫妻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以上都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主要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比如还会经常遇到诸如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一方名下的独资公司中的资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等财产归属问题,遇到这些财产纠纷都可能是非常棘手的。建议你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