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位权纠纷案看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

发布时间:2019-08-05 03:55:15


  [要点提示]

  代位权对于防止债务人逃避义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中,第三人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不能构成代位权。

  [案例索引]

  一审:

  二审:

  [案情]

  原告:张某,利津县利津镇人。

  被告:利津县建设局。

  第三人:利津禹王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以来,第三人共欠原告及其他民工各款项共计248 777.82元。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其他几名民工把第三人欠其款项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到了原告的名下,并通知了第三人。经原告查明,第三人不能还款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第三人工程款1 455 276.69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原告特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8 777.82元及利息18 135.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利津县建设局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对被告行使代位权不符合《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第一,第三人对被告并不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与被告因建设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具体支付时间,而是依照惯例由被告分期向县财政申请拨付工程款,再由被告支付第三人。第二,第三人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欠第三人1 377 276.69元。,被告与相关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在被告欠第三人1 377 276.69元工程款中由被告直接支付实际施工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被告处还有637 728.17元债权。、裁定冻结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债权数额已达725 000元。因此,第三人没有故意或放纵自己权利而对原告造成损害,而是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权利。代位权只是一项从权利,并不享有优先权,事实上原告主张代位权是对已先于原告起诉并申请保全的第三人其他债权人的损害。综上,。

  第三人利津禹王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审判]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是代位权的成立必备要件之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是指对于应行使的权利,不存在任何行使债权的障碍,能行使债权而不行使。 455 276.69元范围内,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739 548.52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000元予以冻结,且以上案件均已审理终结进入执行阶段,。综上,被告目前已没有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第三人并非故意或放纵自己权利而对原告造成损害,而是存在债权行驶障碍,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债权主张。原告主张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能成立。对其代位权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殿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30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代位权的行使问题。所谓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一、 本案是否构成代位权

  正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缺少其中之一,则不构成代位权。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看,认定第三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成为本案之关键。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本案中,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一部分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第三人享有抗辩权;,且已审理终结进入执行阶段,。综上,被告目前已没有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第三人并非故意或放纵自己权利而对原告造成损害,而是存在债权行使障碍,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债权主张。原告主张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能成立。由于缺少代位权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对原告代位权主张,不予支持。

  二、 代位权、财产保全的竞合效力问题

  现实生活错综复杂,抛开本案案情,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形式,实现债的清偿是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最终目的。当有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被冻结保全的债权应怎样分配。这里面就存在代位权与财产保全哪个效力优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