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行为需规范

发布时间:2019-08-03 10:53:15


  [导读]:据了解,此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从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严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加强房地产经纪和销售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公开的商品房预售内容更为详细,覆盖面更广,信息更全面。

  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发号”、“vip卡会员”等形式收取定金及预付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展销活动;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销)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严格买卖合同管理

  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对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公开销售。对退房率高、消费者投诉多的商品房项目,要进行重点核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更名或注销合同之机进行期房投机、炒卖楼花,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合同更名与注销合同程序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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