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作为停车凭证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19-08-28 13:46:15


  [案情回放]

  陆某是一个爱车的人,他省吃俭用攒足了钱,于2004年9月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买了新车,爱不释手,陆某经常带着朋友开车出去兜风。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陆某驾车载着几个生意场上的朋友到某大酒店消费。将车停放在该大酒店的停车场后,陆某和朋友一起进了大酒店。凌晨时分,陆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车已经不见了。陆某当即找到大酒店的负责人并向1 10报警。此后,陆某与某大酒店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陆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大酒店没有有效地履行对顾客车辆的保管义务,导致其车辆丢失,要求某大酒店给予赔偿。某大酒店答辩称:该大酒店对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均会出具载有停车位和车辆牌号的停车凭证。车主到大酒店消费后,持消费凭据才能到停车场取车,否则必须支付停车费。但陆某没有任何停车凭证或者支付停车费的凭证,不能证明其曾在该大酒店的停车场停放过车辆,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陆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车辆丢失当天公安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笔录记载:大酒店停车场工作人员证实,在车主指认的停车位置,当晚曾有一辆帕萨特轿车停放,因当晚的停车凭证已经用完,所以未向车主出具停车凭证。车辆于当晚24时左右被人开走,凌晨2时左右,车主声称车辆丢失。

  [关键证据]

  停车凭证、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陆某提起保管合同之诉,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将轿车交与被告停车场保管;轿车在被告停车场保管期间丢失;丢失轿车的价值。但原告并没有什么直接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为其在将车辆停放于大酒店停车场时没有领取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关键证据,同时也是车辆已交付大酒店停车场保管的证明。

  本案原告唯一的本证就是车辆丢失当天公安机关干警在丢车现场调查工作人员时制作的调查笔录。停车场工作人员在笔录中证实,在车主指认的停车位置,当晚曾有一辆帕萨特轿车停放,因当晚的停车凭证已经用完,所以未向车主出具停车凭证。车辆于当晚24时左右被人开走,凌晨2时左右,车主声称车辆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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