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出资瑕疵的违约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27 16:52:15


  关于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问题

  咨询:三家股东出资(chuzi)成立公司开发房产,其中二家以土地出资,一家现金出资,投资本金均已经收回且分配了相当的收益,楼盘中途由于土地争议被查封,未售出房屋评估作价后按照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给三股东,但至今由于土地争议的另案未结房屋仍处于被查封状态。

  现以现金出资的股东认为另两家股东的出资瑕疵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并请一个中介机构做了评估报告认定损失。

  损失计算从土地查封时期至今,以自己分得的未售房屋的评估价为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问:现该公司以此部分利息损失起诉另两家股东,从另两家股东的角度考虑,原告的主张的致命点在哪?

  经过认真研究,简要答复如下:

  首先,案例里有很多事实还不是很明确,一、这些楼盘的权属状态如何,文中所说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给三股东,有没有实际的过户?

  二、土地权属如何,当时其他两股东以土地出资的瑕疵到底在哪里?

  三、楼盘因土地争议被查封,其具体涉案的相关事实如何?

  1、首先要确定土地争议是否因另两家股东(简称"甲方、乙方")出资时土地问题所致,即该土地争议是由甲乙双方出资前的原因产生还是其他原因。因为甲乙双方以土地出资,过户完成之日,该土地已经属于该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若土地争议是在开发过程中产生,与甲乙双方的出资无关的话,那么丙方的请求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若确定是因甲乙双方的出资瑕疵问题导致土地争议,该出资瑕疵又指什么情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对于出资不实的,包括虚假出资(没有出资或没有过户至公司)、出资权利瑕疵(权属有争议)等,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并对出资真实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依据公司成立时,三方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者出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确定,若无类似规定,则根据损害赔偿原则,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应当是由出资瑕疵的原因引起的。

  3、原告主张的致命点在于,一、本案的房屋只处于查封状态,属于诉讼保全,因此还未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明确的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即本案中还没有损失事实的存在。二、本案股东直接诉讼应属违约之诉,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出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出资瑕疵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关承担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则本案股东的损失就有没有事实基础,也即没有合同上的依据。三、退一步讲,如果本案被查封的房屋被强制执行,也是公司的损失,而不是股东的直接损失。本案原告应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形式对其他两股东进行诉讼,并要求两股东对公司做出赔偿。四、本案评估报告的效力也是问题,因为这属于单方委托,司法鉴定

  综合来看,本案的诉讼思路不清,关键问题上还没弄清楚,恐怕对原告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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