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整治汽车销售合同陷阱

发布时间:2020-08-27 15:09:15


  核心提示:消费者和经销商签订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存在购车后须在本店保养等霸王条款。汽车买卖合同、销售合同中留意合同条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在买车时,这些成文与不成文的合同条款你是否遇到过目前,这样的霸王条款在乌鲁木齐汽车销售市场普遍存在。近期,。

  据了解,汽车在销售前,厂商与购买方需签订《新车订购单》,其内容是自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而大多数汽车销售商家使用的“新车订购单”约定事项内容中含有“订购人在向经销商提出订购时,需按经销商规定缴纳订购金,经销商确认收到订购金后此订单开始生效。”等内容。

  而订购单生效后,因订购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造成订购金不予退还。

,经销商填写预定交车日期,“如因非经销商原因或订购人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单内容,经销商对订购人不负有赔偿责任。”等经营者单方的规定,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前期对汽车销售市场的检查来看,还有些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乘用车买卖合同》时,会存在“购车后须在本店保养”等约定,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如果格式条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购车时要查看《新车订购单》、《车辆购销合同》等相关合同,如发现经营者利用自定格式条款减免其责任;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应有权利;掌握最终解释权等内容要及时要求予以更正或申诉,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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