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宣传广告能否作合同约定

发布时间:2019-08-25 18:48:15


  核心提示:武某看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书、广告灯宣传资料,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武某按照约定交付定金和首付款,剩余房款相应的贷款也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而武某看到小区环境与当初广告不符合,能否要求开发商履行宣传材料描述小区环境。

  业主欲与开发商打官司

  2011年,武旦(化名)准备买房,当看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书、广告等宣传资料时,动心了。开发商的售楼书和广告中包括以下内容:“综合绿化面积达31%,3500平方米绿地及中庭花园,环境宜人,1500平方米地上地下超大车库,泊位充足;楼内原装进口韩国现代电梯,24小时运行;首层大堂磨光花岗岩地面、大理石墙面,电梯间艺术吸顶灯;不要嫌它贵,因为这里提供给你的不仅仅是一处居所,简直就是让你进入了艺术的殿堂。”

  2011年10月25日,武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武旦购买建筑面积11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销售单价为32088元/平方米,总房款352万余元。开发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逾期交房,武旦有权按已付房款的0.3‰向开发商按日计算追索违约金。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180天内,为武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未办理的,武旦仍有权按已付房款的0.3‰按日计算追索违约金。武旦在签订合同后,如约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剩余房款相应的贷款也于2012年6月全部支付给了开发商。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并没有如武旦预想的那么顺利。2012年12月31日已至,但开发商并没有将房屋交付武旦,武旦和其他业主多次与开发商交涉,直到2013年4月5日,开发商才通知武旦办理入住手续,同时要求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10.5万余元。武旦拒绝交纳,但开发商称不交纳就无法办理入住。武旦无奈只能如数交纳。

  入住后,武旦才发现小区环境并没有开发商之前在售楼书、广告等宣传资料中写的那么好,电梯等设施也没有按照承诺实现。武旦和其他业主又一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称会逐渐实现。武旦虽然有些失望,但已经入住,就希望开发商能逐渐兑现诺言了。

  按照《房屋预售合同》的约定,开发商2013年4月5日交房,按合同应在交房日起180天内,即2013年10月2日之前办理房产证。但由于开发商将该小区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无法办理产权证,武旦的产权证也就无法如期办理了。

  这次,武旦不想再忍了,,他要求:1、开发商按照售楼书、广告等宣传材料描述的小区环境承担履行的义务,并承担违约金,赔偿停车场、绿地、电梯设备等不符合其承诺的差价损失;2、开发商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12.7万余元;3、开发商退还交房时收取的房屋面积差价款10.5万余元;4、开发商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直至办证完成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