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我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18 06:39:15


 

问:去年我与岳某签订了2500公斤西瓜买卖合同,约定西瓜成熟后,岳某全部收购。可是,眼看西瓜要成熟时,却突降天灾下了一阵冰雹,近半数西瓜被打坏,我不能按合同数量交付了。请问,我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你反映的这种情况应属于遭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同时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
同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以不可抗力而免责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须有不可抗力的发生;(2)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事件中,你之所以无法全面履行与岳某的买卖西瓜合同,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冰雹灾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此是不能预见的,也是所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你对所造成的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