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可据利润商涨工资

发布时间:2019-08-28 02:54:15


  核心提示:广东新现象,职工可据利润商量涨工资。今年九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规定,集体协商时,职工一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企业则可以根据年度亏损或者利润下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同时,职工与企业双方还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奖惩、裁员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并可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

  被派遣劳动者 依法享集体协商权

  修改稿明确,开展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一方产生集体协商代表、不得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同时,职工不得违反劳动纪律不上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进行集体协商时,职工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3-9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除出现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解散、改制等重大情形外,集体协商每年不超过一次。集体合同9期限为1-3年。另外,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