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03-06 19:34:15


  生活中格式条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因为它比较简洁适用。提前就已经把主要的内容给制定出来了。那么,2019最新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2019最新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

  1、格式合同成立要件: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具有标的。

  2、效力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三、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订约人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人。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如果提早制定的格式条款不恰当的话就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出现。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2019最新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