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赠与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0-04-05 22:38:15


  之前有新闻在说周润发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都捐献出去了,很多人都表示不敢相信。确实现在的贫富差距还是很大,有很多的人会把自己的财产捐献出去帮助那些很贫困的地方。那么婚内财产赠与协议范文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婚内财产赠与协议范文及其相关问题。

  一、婚内财产赠与协议范文:

  男方:,年月日出世,族,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世,族,住址:身份证号:。

  两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限定,两方经友好商量,对婚内财产的属性和归属问题达到意合,特签订此协议,供两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商定:现有财产如下:1、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2、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4、动产:;5、其它:。

  上述所列的财产 归 所有, 归 所有, 归 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获到财产权属的商定:自本协议订立之后,各自经手获到及以其名义获到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限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置的商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两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另一半认可。同时,对于夫妻共有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花费,由夫妻两方各承受一半。

  四、对于共有财产处罚的商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置超出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另一半另一方书面认可,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认可私行处罚夫妻共有财产,由处置一方承受相应的职责。

  五、牵涉到一方公司投资等的商定:公司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公司融资借债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职责公司给钱额;②股份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份;③集体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公司的给钱),则该债务均为公司法人债务,与另一半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公司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公司),则该公司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另一半,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商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两方因

  ,由 经手所欠债务 元,由 承受。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商定:牵涉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商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受还钱义务;因为共有的利益或职责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有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娃儿因为非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人使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有债务)由两方共有承受。

  八、对于娃儿抚养花费的商定:两方对于 由 承受抚养职责,每个月承受抚养花费 元,直至大学毕业为止。

  九、损害赔偿的商定:如一方由于 主动提议离婚的(或不提议离婚),且无犯错方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配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犯错方应支付给无犯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万元,支付方式为在解决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钱支付给另一方。

  十、两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自两方签字之日起奏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二、婚内产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清晰婚前产业的规模及归属;

  2、清晰夫妻一起产业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建立夫妻两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力、责任;

  4、协议的收效、撤销;

  5、违约责任

  三、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婚内财产赠与协议范文及其相关问题,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