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第三人成立条件 梁某公司退出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21 14:25:15


12月8日,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亚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好莱西影视策划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好莱西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关于第三人成立的条件,故通知好莱西公司退出本案的诉讼。

  一部由著名演员梁某的公司北京好莱西影视策划公司、北京东亚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合作拍摄的贺岁剧《害怕过年》已在今年春节期间播完,但合作三方却因合作资金的问题对簿公堂。

  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7月10日,他们与被告北京东亚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第三人北京好莱西影视策划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摄制2005年三集贺岁剧〈害怕过年〉合同书》。合同签订后,他们依约出资100万元。而按合同约定,东亚某某广告公司应于2005年春节前向某某公司支付50万元,同年3月28日之前支付另外50万元。但到了现在,东亚某某广告公司仅付了60万元,剩下的40万元一直未付。即使多次催要仍然没有结果,因此起诉,除了要求追回这些钱外,还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之间的转让费纠纷,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分两次将转让费给付原告,而原告亦同意放弃对违约金以及15%的利润的追偿,以及放弃要求被告提交详细的市场运作清单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