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5 23:07:15


  核心内容:由于最高法、最高检的补充规定,使得原来的“公司、。、,除此以外,它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也有所调整。。

  一、

、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的理解,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可以理解为,除公司、企业之外的任何组织体,无论是常设性还是非常设性的,只要其组织合法,其成员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