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销 原股东索回欠款案

发布时间:2020-01-06 18:16:15


  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申请,并没有明确有一笔6.6万余元的债权,在该公司依法被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权呢?近日,:浙大网新公司)支付被注销的嘉慈工贸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案情

  孙某、王某原系在1999年7月成立的嘉慈公司的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之一。2005年6月,嘉慈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因嘉慈公司与浙大网新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业务关系,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浙大网新公司共拖欠嘉慈公司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为此,双方于2005 年4月10日经对账后,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书写了欠款对账单给嘉慈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后,嘉慈公司被注销双方即对这笔欠款产生了争议。

  2006年11月,孙某、,声称虽然嘉慈公司已依法注销,但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况且浙大网新公司的欠款数额发生在该公司被注销前,自己是合法的诉讼权利主体。

  法庭上,浙大网新公司辨称,双方公司自2004年8月后就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未了结债务。嘉慈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一栏中明确填写了无其他债权债务。对于账单上盖章,浙大网辨称是下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只是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的行为,收货章只能证明公司曾实施了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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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在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表明浙大网新公司对欠款数额确认无异。浙大网新公司的员工行为,系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浙大网新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嘉慈公司在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了“/”字样,并不表示放弃了合法债权。法律规定合法债权的放弃,需向债务人明示,被注销的嘉慈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有权行使该笔债权。此外,浙大网新公司辨称孙某、王某在企业注销登记时,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债权债务,这笔债权已被消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