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未获股利 员工与公司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9-08-29 11:22:15


  入股员工未获股利,某公司被告,日前,,要求公司支付股利及利息。

  宋先生在起诉中称,1993年3月15日起,其在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工作,至今已经17年之久。2005年,宋先生入股某餐饮公司旗下粥店,入股通知书上称:“您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成为永粥店的股东,您的股份是该店的3.2%”。 2007年12月20日,某公司开始经营永粥店。2008年1月1日某餐饮公司与某公司联合签发了补充通知书,称永粥店自2007年12月20日起由某公司经营,原《入股通知书》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某公司承担。

  宋先生表示,某公司在经营后未依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其既不告知企业经营状况,也未向原告计提和分配股利,后与宋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目前,上述4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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