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31 01:10:15



分期付款买卖的处理


  分期付款买卖的基本特征是标的物的一次交付性和价金的分期支付性,从而对出卖人造成了较大的风险。为了有效的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必须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情况下,出卖人才可以行使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的权利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低于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应按照五分之一执行;如果约定的条件高于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按照约定执行。这是因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与出卖人相比较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经济地位上的弱势又使得买受人难以对抗出卖人,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对出卖人的上述权利作出限制,以防止出卖人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同时,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该使用费可以比照同期的租金计算。
  
【相关依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