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移动电话机买卖合同(2006版)

发布时间:2019-08-22 15:11:15



  一、购机前,请消费者知晓或确认如下事项:
  1.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2.移动电话机包装盒上的商标和机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购买的。
  3.包装盒条形码串号(imei)是否完整。如果是gsm手机,请在移动电话机上按“*#06#”,然后将所显示的15位移动电话机串号与移动电话机盒上的串号核对是否一致。
  4.移动电话机外形是否有磨损、裂痕等其他损坏情况。机身上的螺丝是否有被拧过的痕迹。
  5.移动电话机配置是否齐全,与销售商承诺的是否一致,并在以下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
  6.查看移动电话机累计通话时间,如显示时间低于10分钟,属正常范围。
  7.移动电话机保修卡是否是原厂保修卡。  二、购机中,请消费者确认如下事项:
  8.消费者购买_________品牌_________型号移动电话机,串号_________;该部移动电话机还包括下列配置:原装电池板_________块,序号_________,非原装电池板_________块;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部,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__座;原装耳机_________副,非原装耳机_________副;其他_________。
  9.销售商承诺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予流通且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产品。
  10.消费者支付购机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消费者购买的移动电话机属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务的,还需同时遵守其他相关约定。
  11.销售商须向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商公章的原厂保修卡、原厂提供的保修条例或规则等有关单证和资料,并指导、协助消费者填写三包凭证上须填写的内容。
  12.销售商须向消费者开具加盖公章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上须填写该移动电话机机身串号、出厂序号(批号),配件、产品商标和型号、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购机后,请消费者注意如下事项:
  13.消费者购买移动电话机后还可查看所购买的移动电话机是否有进网许可证,消费者可登录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www.chinamobile.gov.cn)或通过电话(010)88558800、(010)88558516对移动电话机进网许可证的真伪进行查询。
  14.消费者须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合同、保修卡和销售商、生产商提供的其他单证。
  15.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使用移动电话机出现质量问题,务必前往有授权的特约维修部门报修,否则将有可能失去国家“三包”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
  16.请消费者特别注意下列条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c.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不论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请消费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务必要求修理方正确填写修理记录)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名 称性 能 故 障主 机(三包有效期1年)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充电器(三包有效期1年)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电 池(三包有效期6个月)充电后移动电话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移动终端卡(三包有效期1年)不能正常工作外接有线耳机(三包有效期3个月)不能正常送受话数据接口卡(三包有效期1年)不能正常工作  17.签约本合同的销售商承诺: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商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收取折旧费,但折旧费率以0.25%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在15天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销售商逾期未能更换的,销售商以“(移动电话机价款×0.25%)/天”向消费者提供补偿。
  18.补充条款(买卖双方可就上述条款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_______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说明
  致消费者的特别提示:本合同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通讯制造业行业协会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希望您在充分了解下列条款和注意事项后再进行交易,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销售人员,他们有义务给您做出确切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