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中介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09 22:14:15


技术中介是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的重要媒介,是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桥梁和纽带。技术中介是通过特殊的技术中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转移和扩散,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所谓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所用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联系、介绍,由另一方给付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技术中介活动是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技术服务活动,不同于一般代理、居间和经纪活动。故技术中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经纪合同。笔者仅仅从理论上对上述几个合同的区别略加分析。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协议。受托人为代理人,委托人为被代理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但。实践中,有些技术中介机构也承担相应的代理业务,但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方为委托方与适当的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标的是委托方与第三方的技术合同关系,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活动。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受托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这是两者的显著区别。

居间合同是产生居间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进行联系,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所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很大区别。体现在:一是技术中介是为特定目的进行服务,即仅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适当的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进行的活动。而居间合同内容可以包括广泛的经济法律活动,也可以包括广泛的民事法律活动。二是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受托人)是对全程提供的服务。而一般居间合同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在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合同后即告终止,居间方不再对委托方承担任何义务。然而,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仅要为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生产,而且要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一定的服务,包括保守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承担合同约定的协作事项和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的调节等等,此协助义务的内容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三是技术中介的中介方是以技术知识提供的服务,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主要是提供商业信息,以促成交易。以科技知识为基础的媒介和组织功能,是中介方区别于居间人的又一重要特征。

经纪合同,亦称信托合同,是经纪人受信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信托人所委托的范围内,用信托人的费用为信托人办理业务,向信托人收取报酬订立的合同。显而易见,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服务,不是经纪人。技术中介合同完全不同于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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