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6 05:06:15


  市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4〕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2004年10月)

  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法规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要性的认识

  1、,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委、办、局、,抓住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两个战略”、“三个确保”,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既要坚定推进改革,更要注重改革的质量,切实把握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力度与节奏,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加快体制创新,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维护社会稳定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政策

  2、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监督的通知》等文件;我市也陆续制订了《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对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最新精神,决定取消对改制企业原经营管理层等的股权奖励、收购折让优惠,取消产权转让时的折让优惠。各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切实强化企业改制主体的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使改制的每个环节都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要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把加强监督有机融入到改制工作中去,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在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全过程监督。

  三、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3、进一步规范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改制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提出咨询、论证意见。改制方案须履行审批程序,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改制方案未经审批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要求全面进行财产清查,产权关系不清的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各主管部门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不得按系统、按行业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审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企业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审查,企业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必须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形资产必须纳入改制资产范围。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进行审计、评估。

  5、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专门规定处理外,市级及各区县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国家或省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信息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严禁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排斥意向受让方。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对产权交割日与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期间损益,,认真进行审计,依法维护国家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

  6、严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纪律。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要以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和改制决策的科学性,从制度建设和管理环节入手,通过构建教育、制度和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个人擅自决定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或干预国有企业改制进程。要把对所出资企业(含下属企业)改制的监督情况,纳入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改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定。

  7、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验收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已改制企业的改制程序、资产处置、职工劳动关系、产权转让行为等方面及时组织验收。对于改制企业漏报的资产,属自查发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经举报查实的,按隐匿国有资产处理。

  8、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的后续管理。,改制后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今后,改制企业一般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建立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支付有关费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各主管部门应做好改制方案相关事项的落实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弥补本部门所属企业改制时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不足部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再投资等经营活动。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企业改制中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移交、处置等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原改制企业经营管理层获得的奖励和收购折让优惠的股权,相关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落实托管和转让限制的有关规定。

  9、落实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分清责任,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隐匿、侵占国有资产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市属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