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国企改制内部审计作用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4 15:09:15


  发挥国企改制内部审计作用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清产核资中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要密切关注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业务审计,防止出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舞弊,在审计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⑴改制方案是否经过批准。

  ⑵审查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资质,视其有无合法资质。

  ⑶关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及公允性。

  ⑷通过审计,防止改制企业突击采购、乱投资、乱发钱物、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维护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完整。

  ⑸防止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舞弊。

  ⑹关注核销的资产,短少的资产要追查原因,。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二)资产评估时关注的问题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同时还应注意资产评估各环节的工作,以防出现低估国有资产的行为。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产权的持有,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时应注意:

  ⑴审查所聘请中介机构的资质。

  ⑵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⑶评估的方法是否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

  ⑷是否有政府参与操作的行为。

  ⑸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正确性。

  ⑹有无任意压低国有资产的行为。

  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⑻评估后的账项调整是否正确。

  (三)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时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家经济结构的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坚持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它各方的权益。审查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1、产权转让的方式不规范

  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前就知道对方开价并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买卖双方产权转让的出售方式,这种出售方式属于定向出售。竟价拍卖:卖方将企业产权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唯一考虑的是价格。招标出售:指将企业产权卖给向卖主提出最好条件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从社会和经济方面提供今后使用者购买产权的一定条件(如保证职工就业,不改变企业经营范围等)。审计人员应确保企业产权转让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2、产权交易的地点不规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产权交易必须全部进场。

  过去,一些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因没有严格的规定,场外交易时有发生,暗箱操作难以避免。暗箱操作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之一,国有产权场外交易,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督,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场外交易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场外交易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四是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出现以多种方式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场外交易;严禁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产权。

  3、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关注的问题

  国有产权转让前要公布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工,公开出版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中,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⑵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构成情况;

  ⑶产权转让行为的内容决策及批准情况;

  ⑷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⑸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⑹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③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⑺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信息公告公审前要经过审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在征集受让方时一律不允许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前段时间个别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使管理层收购得以实现,对受让方设置了种种障碍。际上没有一家企业报名成功,至此挂牌改制也就宣告流产。最后顺利实现管理层的廉价收购,既然这些企业的管理层可以参加收购,而且在同等条件下还优先,那么,再让他们主持谈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失公平。

  关于管理层收购,《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有明文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必须指出: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