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19-08-23 19:46:15


合同中的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点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 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由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从总体上讲,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而使违约责任更为严格。这是因为:第一,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免责事由作严格的限制。第二,合同关系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尽管很难确定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让无过错的债权人向与其毫无关系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违约责任强调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负责,因此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许自行设立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特征在于:一方面它具有不能预见性,另一方面它具有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现象等。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