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床边摔伤,老人院难“免责”

发布时间:2020-08-29 19:28:15


  一入住老人院的七旬老太凌晨时分从床边便椅上摔下,直至当日上午其家人来探望时,老人院仍对老人摔伤一事不知情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诊断,老人左股骨颈被摔骨折,连同治疗其他疾病,总共花去医药费十几万元。庭审中,尽管老人院一方强调该院曾与老太家人签订了“免责条款”,但法庭对此并未采纳,而是认为该条款无效,老人院对老太摔伤一事难辞其咎。

  2010年5月15日,70岁的齐老太之女与本市河东区一老人院签订《补充协议》,并填写《身体状况评估单》,同时交纳床位费、护理费等共计1650元。随后,齐老太入住该老人院。然而仅仅过了7天,老人便出现了意外。当天凌晨4时左右,齐老太独自一人解开身上的“约束”,坐上床边的便椅时,不慎摔下便椅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当天上午,老人的家人来院探望时看到了老人的伤情,随即将其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救治。之后,老人分别在脑系科和骨科进行了治疗,并进行了“人工双极股骨头置换术”。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老人院方分两次支付了5000元医药费,但这个数目显然距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老人家属的预期相差甚远,于是后者将老人院告上法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在那份《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第九条中有“自发摔伤等情况院方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表述。既然齐老太之女与老人院方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老人院对老人的摔伤是不是就不应承担责任了呢?

、市二中院在审理本案中均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合同,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齐老太摔伤时,老人院方面的护理人员并没有在其身旁,也没有对她的受伤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因此可认定老人的摔伤与老人院方的看护照料标准不准确、护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其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瑕疵的违约责任。而那份《补充协议》是老人院方制作并提供的,内容明显有利于其自身。另外,该协议应定性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该协议内容不能作为老人院免责的依据。至于赔偿的范围,齐老太入住医院后不能立即进行手术的原因,是医生须先控制其患有的其他老年性疾病,而这些疾病都是她入住老人院之前已得,摔伤只是这些疾病复发的诱因。据此,判决老人院方赔偿齐老太在ICU、脑系科等处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发生费用的40%,判决老人院方赔偿齐老太在骨科处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发生费用的60%,共计497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