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保险合同特定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发布时间:2020-01-25 09:34:15


  核心内容:如何对保险合同特定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只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才会产生法律后果。而格式合同中很多条款都会对保险责任产生影响,而保险人未作提示说明的,某些条款会产生效力。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仅对保险合同中的特定“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并非所有条款均不产生效力,只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才发生该法律后果。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均设计了“责任免除条款”,并列举出详细的情形。例如重大疾病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免责约定。

  但实践中,格式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会对保险责任产生影响,并在实质上产生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法律效果。例如:重疾险关于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患病不赔的“观察期”约定、意外险关于“职业、工种变更”后不在理赔范围则拒赔的约定、住院医疗保险中关于发生在“定点医院”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车险中“免赔额”、“免赔率”、“未报案不能赔付”等约定,都在实质上部分或全部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但该类约定,往往散见、隐藏于保险合同条款各处,保险人并没有列入重点提示的“责任免除”条款项下,因此当发生责任事故后,保险人拒赔往往会引发投诉或纠纷。

  (二)保险人是否提示到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保险法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作为对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要求,并没有细化具体的提示方法。但由于“足以引起注意”的考量标准见仁见智,实践中该条款可操作性较差。保险公司往往符合提示的形式要求,却无法达到“提示明确有效”的实质结果。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仅仅将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列出,却没有进行特别提示;二是即便通过字体加粗进行提示,内容却仅限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均未进行提示;三是提示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合同,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不仅未作有效提示,还使用了极小字号甚至难以辨识。保险消费者真实了解保险合同内容后,不仅引发退保投诉,而且对保险公司的诚信度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