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倍违约金之诉

发布时间:2021-05-18 10:15:15


今年4月的一天,A物流公司的钱总打电话到我供职的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急切地对我说:“刘律师,,你赶快过来!”我立即赶到了A公司。

原来,在2006年的10月9日,杭州B公司委托A公司进口、运输并保管一批价值6万元的建筑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特殊的约定:A公司必须凭B公司书面的指示方能发货,如违约,A公司须承担货物价值10倍的违约金。10月12日,A公司将B公司的货物进口后,存放于仓库。然而,由于仓库管理人员疏忽,将货物错发给其他公司,致使B公司在10月13日提货不着,并做了公证。虽然10天后货物追回了,但B公司和杭州C房地产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在10月15日前必须供货。由于提货不着,致使无法履行合同,B公司向C公司赔偿了40万元违约金。于是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60万元。面对着B公司提供的约定10倍违约金的合同、提货不着的公证书以及向C公司赔付40万元的书面证明,钱总一筹莫展,证据对我方十分不利。我了解案情后,立刻赴杭州对B公司和C公司的2006年工商年检情况进行了调查,心里有了数。

开庭那天。B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上态度十分强硬,一口认定由于我方违约,致使B公司遭受了40万元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则提出了以下观点:一、虽然双方约定了10倍于货款的违约金,但是该条款只针对A公司,而对于B公司没有对等的约束;A公司承接的货物价值6万元,收取的所有费用总共只有2000余元,面对的却是60万元的违约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虽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合同方认为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所以,A公司请求法庭将违约金调低。二、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总价为110万元,虽然由于A公司的过错,致使B公司无法对其中6万元的货物向C公司供货,构成违约,但6万元的货物延迟交付对于一个110万元的大合同而言,显然不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因此B公司不能以它向C公司就110万元的供货合同而承担的40万元违约责任转而向A公司全部追究。三、根据我的调查,2006年度B公司财务报表中非经营性支出和C公司非经营性收入中都没有40万元违约金的反映,因此,我有合理理由怀疑40万元的违约金实际并未发生。在总结时,我代表A公司表示,鉴于在履约中确实存在疏忽大意,A公司愿意以货物价值的30%左右也就是2万元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B公司不愿调解,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基本上采纳我的代理意见,要求A公司向B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一审判决后,B公司也没有上诉。A公司支付了2万元后,。A公司对于处理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