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拒收瑕疵商铺 违约金计算引起争议

发布时间:2020-05-22 12:18:15


  

本网讯 (锦江法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曾燕伶) 邵先生购买一处商铺后,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而引起违约金赔偿纠纷,四次拒绝收房的邵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四川新闻网记者4月24日获悉,。

  2006年1月8日,邵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协议购买一处商铺,开发商承诺10月28日前交房。“我很快就一次性付清了房款”,邵先生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说。但是,当他在当年10月28日来到售楼处时,对方根本无法提供任何能证明房屋质量的报告,邵先生因此拒绝收房。负责经办邵先生收房事宜的工作人员认可了邵先生的说法,称自己当时在收楼流程上注明了“暂不具备交房条件”,请邵先生过段时间再来。

  据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邵先生所购买的商铺在2006年10月2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7年1月15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们认为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意味着商铺可以使用了,所以在去年1月24日又通知邵先生来收房。”邵先生却在商铺发现了地面翻水和道路不畅等多处质量瑕疵,再度拒绝收房。

  去年4月23日邵先生致函开发商,要求其在5月15日前对这些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违约金赔偿要求。开发商提出,未能按照合约如期交房是自己的责任,愿意支付从2006年10月28日至2007年1月15日违约金,“至于那些质量问题,我们在邵先生收房之后也可以整改,邵先生不收房责任不在我们。”此后因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分歧较大,邵先生又两度拒绝收房,,“起诉日到最后交房日之间的违约金另算。”

  “尽管商铺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地面翻水等瑕疵是非常影响使用的,所以邵先生有权拒绝收房”。主审法官介绍说,违约金的计算应该持续至开发商对房屋整改完毕为止,但邵先生因违约金纠纷而拒绝收房则属不正当行为,据此判令开发商支付邵先生约两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