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8-30 23:07:15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而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如果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若约定定金,违约金条款及损害赔偿时,三者不能同时使用,只可以进行两种选择:定金与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合同法》第 114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但有一定的限制,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可主张损害赔偿,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