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9-08-27 09:49:15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所受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中的赔偿损失主要是指金钱赔偿,也有以实物赔偿的,但仅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否则,即为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损害赔偿还具有惩罚性。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的客观存在以及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项:
  (1)损失。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方式,需要受害人受有损失这一要件。不过,如果合同债务只限于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时,无论是否存在损失,只要逾期支付的,受害人均可主张赔偿损失。在我国,对逾期偿还贷款是通过罚息的形式进行赔偿的,而不以借款方受有实际损失为条件。
  (2)因果关系。所谓的因果关系是用来描述违约行为和受害人所受损失之间的相互联系。一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要确定责任,必须确定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因果关系决定着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而且也是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限度的标准。此外,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的重要依据。至于可预见规则,它只能在因果关系已然存在的基础上才得以适用。具体来说,可预见规则是确定债务人在某一具体场合或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标尺,它必须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其主要功能在于判定哪些损失应予赔偿,或者哪些损失不应赔偿。